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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利:仲裁文化漫谈

文章来源:大手笔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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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09 11:20:50
明朝嘉靖年间,湖北荆州有个叫张白圭的人,5岁入学,7岁能通六经大义,12岁考中了秀才,13岁参加乡试时,写下了“凤毛丛劲节,直上尽头竿”的诗句,成为荆州府远近闻名的神童。嘉靖十五年,机敏伶俐的小白圭深得荆州知府李士翱的怜爱,嘱咐他要从小立大志,长大后尽忠报国,并给他改名为居正。他就是“一条鞭法”的推行者,被梁启超称为“明代唯一的大政治家”——宰相张居正!
 
而此时的欧洲,地中海沿岸一带,海上交易比较发达,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随着商事往来增多,商人或商人社团之间的商事、海事纠纷也相应增加。商人们为了保持商业关系的发展,必须及时地解决日益增多的纠纷,而解决纠纷的实践使他们接受了由双方共同委托的信得过的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熟悉情况的第三人对纠纷居中裁判的方法,这就使“居中公断”得到了长足发展,也逐渐丰富了以自愿、居中、公平、公正为符号的商事仲裁文化。
 
如果说居正先生根本不知欧洲仲裁为何物,更与现代仲裁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可是我仍然相信在五百多年前他确实不经意撞了一下仲裁的腰,因为“居正”确实是现代仲裁的核心之义,比“居中”更具仲裁文化之特性,“居中”更多地体现了一种公正解决纠纷的形式,而“居正”则是一种理念,一种态度,一种文化内涵。仲裁,从字面上看,“仲”表示地位居中,“裁”表示衡量、判断,“仲裁”合起来就是指“居中公断”,双方在某一问题上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公断,作出裁决。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文化特点,居中是为居正服务的,只有居于公正的立场,以公正为出发点和核心目标,一切围绕公正,一切服务公正,才能做到“居正公断”,不偏不倚。
 
当然,任何文化都具有多样性,仲裁文化也不例外。除了“居正”外,以人为本思想也是仲裁文化不可或缺的亮点和灵魂。在世间的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春秋时期齐国名相管仲就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本乱则国危”。仲裁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广大仲裁参与人为化解矛盾纠纷的根本,不仅包括仲裁机构管理者、仲裁员、秘书人员,还包括仲裁当事人。只有充分发挥仲裁参与人的主观能动性,把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和以人为本管理仲裁程序和机构的思想贯穿于仲裁活动的全过程,处处体现仲裁管理、审理、说理、处理的人性化,才能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才能不断丰富仲裁文化的内涵,提高仲裁水平。
 
仲裁以人为本,很大程度上是以仲裁员为本。什么样的人能做仲裁员,做一个什么样的仲裁员,这些都是直接决定和影响仲裁文化走向的问题。笔者认为,仲裁员不仅应当有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要有丰富的文化素养,崇高的社会威望,也就是强调以德为先,倡导和追求以“品位、品质、品牌和品德”为工作标准,公开、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不做“狐狸式”仲裁员。有一则关于“仲裁”的寓言故事说,狼和狈捕获了一只猎物,但分配时互不相让发生纠纷,便请了狐狸居中裁断;这只狐狸把猎物一分两半,但故意把一半分的多另一半分的少,多的给狼少的给狈;狈嫌少当然不干,狐狸就把狼的那一半狠狠地咬了一口,说,这样你俩分的不就一样一样一样了?狼和狈当然没有人聪明,也就哑口无言地接受了。这个寓言故事,一方面是对古代居中公断中一些不公行为的辛辣讽刺,同时也告诉我们,“狐狸式”仲裁虽然表面上“居中”了,但没有居正公断;虽然结果平均了,但没有出于公心,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自然作出的“仲裁裁决”最终会被撤销的!
 
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就是要时时、处处、事事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已有合意,倘若当事人已有合意,就应当以当事人的合意作为考虑确认或认定某一事项的基础和准则,充分尊重当事人依据其仲裁协议提起仲裁,尊重当事人在变更增加仲裁请求、选定仲裁员和庭审方式、委托仲裁代理人、提请财产保全、决定是否开庭、是否公开审理、是否同意调解等方面的自主权。近年来,为快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仲裁机构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上不断创新,银川仲裁委员会尝试实施的速裁机制,在放弃答辩期、提前开庭、庭前调解等方面给予当事人更多的自主权,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就予以充分尊重,这种理念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仲裁成本,同时也使得当事人得到满意的结果,提升力仲裁委的信誉度和美誉度。
 
仲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是长期以来仲裁解决纠纷行之有效的做法,其内涵也在仲裁实践中也不断改进和提高,由最初的庭上“背对背”或“面对面”单一方式,转变为庭前调解、庭后调解以及当事人于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多种方式,具体时间和程序不受仲裁规则相关条款的限制,不局限于开庭时进行调解等等。为突出仲裁调解的重要性,仲裁机构在机制保障上也显示出典型的文化特征:一是调解不成,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二是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所发表的解决争议的意思、观点、陈述等均不得作为以后任何仲裁、司法程序的依据,这些典型特征同样体现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当然,调解的方式方法也要讲究文化,一要营造适合调解的氛围,开庭时仪表端庄、语言平和、行为亲切自然富有亲和力、信任感;注重独立公正、清廉自律、慎行、平等双待双方当事人,在轻松、和谐、信任的氛围中主持调解。二要培育仲裁参与人诚信合作的意向,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讨论,平等、对等地协商,理性和理智地解决问题。三要摒弃过时的、陈旧的、对抗性的惯性思维模式,改之为合作的、和谐的沟通与对话,平等磋商,力求达到双方当事人能够摒弃前嫌,回归理性,促使双方再度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双赢。
 
仲裁文化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咱仲裁机构的“生意”。仲裁约定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争议发生之后,采取排除法院干预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作出这种抉择,首先是基于自信,双方都认为,我们签订的合同在履行时不大可能发生争议,即使发生了争议也不大可能撕破脸皮闹上法庭,而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了的,请“老娘舅”公断一下就可以了;其次是基于信任,双方认为选择仲裁来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是相信仲裁机构是及时公正的一裁终决的仲裁结果是可以信赖的;最后是基于对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的放心。双方当事人都清楚,能够担任仲裁员的人一般都是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的著名教授、学者以及在仲裁管理中经验丰富的人担任。不难看出,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纠纷反映出当事人在潜意识中,是对仲裁文化的认知。因此,弘扬和培育仲裁文化有助于提高仲裁机构的声望,有助于拓展仲裁案源,有助于仲裁事业“生意”红火,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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