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不断增高和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部分人为了享受买卖房屋的优惠待遇,打起了“假离婚”的主意。YYY大手笔网—中国第一文化门户网站
很多人认为,自己为了买卖房屋等目的办离婚,目的达成后再复婚,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婚姻不是儿戏,感情经不起折腾,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弄假成真”,得不偿失。
家住北京的张先生和何女士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为了在出售各自名下的房产时,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以取得较好的收益,他们进行了一次“假离婚”,虽然之后再次结婚,但婚姻的严肃性被破坏,感情出现裂缝,最终风流云散,甚至对簿公堂。
张先生和何女士于2009年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随着女儿慢慢长大,夫妻俩开始考虑她上学的问题,于是,决定买学区房。
当时,他们共有两套房产,一处在大兴,一处在通州,得知房子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可取得更高的收益,夫妻俩决定“假离婚”。
于是,2015年11月,他们协议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其中坐落在大兴区的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坐落在通州区的房产归何女士所有;双方共同拥有的路虎牌小轿车一辆归何女士所有;双方共同拥有的银行存款、人寿保险均归张先生所有。
离婚后,他们将各自的房产变卖,由何女士在大兴区买了一套学区房,并用剩余的钱,分别在河北、山东各买一套房产。
2016年8月,双方再次登记结婚。本以为学区房的问题解决了,两人还能像从前一样安稳地过日子,可经过此次离婚,他们的感情发生变化,最终竟真的离婚了。
2018年2月,张先生和何女士再次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位于河北、山东的两套房产归何女士所有,位于大兴区的学区房,归张先生所有,以上三套房产等女儿18岁时赠与给女儿,其中,位于大兴区的学区房,张先生拥有长期居住权,直至终老;
3、何女士名下的两辆车,其中一辆路虎归何女士所有,另一辆奇瑞归张先生所有;
4、债务:双方债务各归各自名下承担;
5、其他财产:双方各自的私有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次离婚,是真的离婚,那么,问题来了。
何女士不愿意将位于大兴区的学区房给张先生。她认为这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自己贷款买的,并且是在两人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买的,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属于附条件赠与,在产权转移登记前,自己撤销赠与符合法律规定。
张先生当然不同意,他认为两人只是假离婚,从出资情况可以看出,这套学区房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称在第一次离婚后,自己陆续转账给何女士共计310万元,何女士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以近400万元的价格,买的这套学区房。
于是,张先生就这套学区房的归属问题,将何女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双方对人身、财产关系进行全面权衡后的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任意撤销,将引起双方利益失衡,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何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备案登记,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的有关约定履行。
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位于大兴区的房产归男方张先生所有,虽双方另约定房屋待女儿满18岁时赠与女儿,但因该条件尚未成就,张先生可待条件成就时另行主张。
综上,对张先生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张先生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张先生自行偿还,何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其实,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少人为买房而“假离婚”最终弄假成真,如果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最后“人财两空”。
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张先生最终拿回了房产,但更多人并没有那么多房子来分,如果假戏真做,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
只能说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http://www.dashoubi.org/gongyi/zonghe/gyzx/2020-06-02/133150.html